解读:防止举报人被“穿小鞋”却有苦说不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也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宋英辉说。焦点二提高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万春介绍,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此,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保障。明确了奖励的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明确对举报单位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适当提高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解读:能够为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通过及时发放举报奖励,激励知悉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将举报职务犯罪付诸实际行动,能够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更大帮助。
”曲新久说。解析构建完整保护体系为有效防范和降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规定》从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等多个方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A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对此,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受理调查”环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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